【公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建设兵团安全生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执法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7月15日

  安全生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执法,是指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执法过程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

  当事人对安全生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安全生执法采用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二章 安全生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七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以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行使安全生执法职权,由此所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委托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法律责任等事项。委托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委托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四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执法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涉及个人资格许可事项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所在地或者实施资格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同的上一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予以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其同的上一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开展安全生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的。

  安全生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指派其进行执法工作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实施执法工作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安全生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执法行为。

  第三章 安全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公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实施许可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在本部门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联合办理集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安全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实施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办理安全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统一送达安全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安全生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安全生行政许可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撤销变更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实施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法定的文件资料,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安全生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实施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实施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照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得到书面回复;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实施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核查,并提交现场核查报告;

  四作出决定。实施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决定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对决定不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生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行政许可,因法定事由,有关许可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施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实施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安全生行政许可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安全生行政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提出安全生许可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安全生行政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作出安全生行政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作出安全生行政许可的安全生监管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二十四条 作出安全生行政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吊销或者撤销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该行政许可。

  已经取得安全生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延期未被批准延期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该安全生许可,并在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安全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安全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四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执法人员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一般程序适用于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案。

  对经初步调查认为生经营单位涉嫌违反安全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3.安全生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经营单位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安全生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执法人员拟定处理意见,编写案件调查报告,并交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报所在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案件审理。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行政处罚告知。

  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五听证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安全生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停业整顿责令停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具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 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交代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

  3.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注明原因和经过;

  5.经受送达人同意,还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按时全部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保留相应的凭证;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可按每日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和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等措施。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备案。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上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十二归档。

  安全生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按安全生执法文书的时间顺序和执法程序排序进行归档。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书记员组成。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按规定提交委托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除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与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送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章 安全生行政强制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的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二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三查封违法生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四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五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六加处罚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行政强制。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行政强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安全生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安全生行政强制应当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三十八条 实施安全生行政强制,应当向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安全生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时内向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安全生行政强制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九条 实施安全生行政强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执法人员到场实施,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及相关决定;

  二实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安全生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制作现场笔录;

  六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安全生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予以注明;

  七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经营单位作出停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除有危及生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二十四时通知生经营单位。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停止供电的区域范围;

  四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生经营单位的通知除包含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四十二条 生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经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复核通过,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适用加处罚款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

  二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依照华人民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四制作并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仍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

  一依照华人民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催促当事人履行有关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决定等义;

  二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10日后,由执法机关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的,向不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本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依照华人民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安全,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立即执行;

  四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对人民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履行安全生执法职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省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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